所谓拼养孩子,是指部分地域邻近的父母,为了照看孩子方便,组成一个互助群体,轮流照看小孩。拼养孩子在日本较为普遍,但和中国不同,日本式拼养一般是多位父母在一起照看,而非轮流,以便交流心得及相互帮助。
照顾不周看护人担责
中国式拼养孩子可以让年轻的父母暂时从“孩奴”的束缚中解脱出来,还能减少独生子女的孤独感。如果父母雇保姆照顾小孩,双方是一种雇佣法律关系,保姆要对雇主负责,在其照看孩子有过错时要承担法律责任。而拼养孩子是各个家庭轮流照看,并没有雇佣或委托关系,仅仅是相互帮助,孩子在拼养过程中产生的责任问题常常难以依法追究。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38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法律并无明确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其他人家里受损害时的责任处理情况。
尽管法律规定在行为人有过错的情况下,对损害承担赔偿责任,但小孩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是容易受伤的主体,在某些情况下受损害很难认定照看人的过错。因此,在拼养期间看护人无过错的情况下,小孩人身受到损害难以追偿。
由于孩子较多,在玩耍的过程中容易出现损伤,稍有不慎就容易出现安全问题。如果照看孩子的年轻父母因一时疏忽导致损害发生,根据过错责任原则需要承担一定责任。
孩子互伤家长有责任
从另一个法律层面来看,侵权责任法第32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孩子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对自己的行为不负法律责任。在拼养过程中,孩子之间可能产生矛盾,更有甚者孩子之间可能产生比较大的伤害,如一方推倒另一方或用器物伤害到他人。
这就存在两个问题,一是自己的孩子受到其他孩子伤害时,由孩子的父母承担责任,这时看护人并不是监护人,其并不承担责任,这可能会影响到看护人的注意义务。看护人在不需承担责任的情况下,可能导致疏忽。另一方面,在自己的孩子给其他孩子造成伤害时,父母作为监护人需要承担责任。那么在拼养的情况下,如何认定监护人是否尽到了监护责任呢?
这在法律上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在这种情况下,双方父母可能都因为将孩子交给他人照看而未尽到监护责任。这也是拼养孩子给法律适用带来的新问题,笔者认为父母有照看孩子的监护义务,其在选择看护人的时候应当谨慎,在拼养孩子的情况下,应当视为并没有尽到必要的监护义务,对孩子的行为承担全部侵权责任。
也有人认为,在拼养前应签订相关免责条款和具体的协议,以此来解决相关法律纠纷。但要注意的是,针对照看孩子时的免责条款本身应该是无效的。同时,协议约定看护人具体的权利义务也将因相互帮助的性质而失去法律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