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拼养”小孩引发热议 “拼养”有没有法律依据

12/12/10 11:23:50 标签:

    近日,有位妈妈在网上发帖,征集小孩“拼养团”。发帖妈妈的拼养方案有三:有3岁以上孩子的家庭;父母要有绝对耐心和责任心;要有热饭。小孩能否“拼”着养,法官说—— 想“拼”养小孩 先要知法规

  “拼养”小孩引发热议

  最近,有位“辣妈”在网上发帖征集小孩“拼养团”,引起人们广泛关注。“辣妈”拼养方案要求有三:有3岁以上孩子的家庭;父母要有绝对耐心和责任心;要有热饭。该名“辣妈”称,“孩子们有了朋友,就不缠家长了,每个家庭都会有一天真正意义的周末。”

  在茂名一家房地产公司上班的杨小姐表示,她自己家有个3岁的小孩,由于先生长期出差在外,自己每天上下班都要去接送。“我在电视上看过国外有人这样做,找几个可以一起‘拼养’的家庭,大家‘轮值’,不用另外花钱请人帮忙照顾孩子,休息、育儿两不误。” 女儿已1岁多的肖小姐是淘宝网的“皇冠卖家”,工作时间自由,但是生意好的时候也很忙。她十分赞同“拼养”的理由是“忙的时候真的照顾不过来。父母亲身体不好,不好加重他们负担。”

  但一位姓陈家长则表示,“拼养”孩子这个想法过于冒险,“发帖母亲所说的‘耐心和责任心’如何界定?‘拼养团’的权责是怎么样的?如果孩子发生了意外,又怎么处理?”年轻的父母在“拼养”时,出现对自己的孩子偏心怎么办?刚退休不久的葛老师则感叹说:“年轻人什么都敢拼,拼完车子和房子,现在又来‘拼孩子’,将来说不定也给我们来个‘拼养父母’。”

  有社会学者表示,“拼养”孩子虽然冲击了传统的家庭观念,却为“工作、家庭,鱼与熊掌想兼得”的年轻父母提供了一个养孩子的新思路。但是就目前来说,这种“委托”的权利和责任尚未清晰,容易引起纠纷,不宜提倡。

  “拼养”属监护职责转移

  我国民法把“监护”定义为一种权利,《民法通则》第18条第2款规定“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的权利,受法律保护”。而实际上,监护权作为“权利”与普通民事权利不同,在很多情况下,权利可以转让或放弃,而义务不能转让或者放弃,监护人显然也不能随意放弃监护。所以,监护是权力、权利、义务和责任的融合。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6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己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所以,不是任何人都能担任监护人,监护人与被监护人之间具有特定的身份关系。正是基于这种特定的身份关系,监护人才能更好地尽自己的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

  父母的监护权或者说监护责任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取得和强制赋予的,法定监护人的监护人资格不能改变。顺序在先者一经担任法定监护人,监护法律关系立即产生。那么父母可不可以将监护职责委托给他人呢?是可以的。所以“拼养”实质上一种监护职责的委托转移。

  一般的委托监护是一种双方的民事法律行为,是监护人与受托人之间关于受托人为其履行监护职责、处理监护事务的协议,须有监护人委托与受托人接受委托的意思表示一致。因此,委托监护实际上是一种合同关系。

  “拼养”有没有法律依据

  对未成年人的监护并非是私人的权利与义务,而是社会义务,所以监护职责有一定的公法属性。监护职责的委托转移是受到法律限制的。

  那么“拼养”符不符合我国的法律规定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修改稿)》第23条规定:“监护人可以将监护职责部分或全部委托给他人……”这一解释明确了监护人可以将监护职责的部分或全部转移给他人行使,转移方式是委托。虽然该解释没有对可委托的监护职责的具体内容作具体规定,但己对受托人基于合同委托监护的合法性给予了肯定。

  其实,在“拼养”出现之前,民间委托监护已经大量存在。比如父母有事临时将孩子交给亲朋好友照看,或者雇保姆照看孩子等。只是“拼养”较过去的委托监护来说,是互为委托与受托的关系,形式比较新颖而已。

  与一般的收养关系或者变更监护人不同,监护人委托他人代行监护职责,但监护人的资格仍然存在。所以,“拼养”实际上是监护人资格与监护职责的分离。当然,这种资格与职责的分离,会给人一种自己该尽的义务让别人干的表象,特别是这种义务涉及人身关系如抚养、赡养的时候,已经不是简单的经济付出或者管理义务,而是道德责任或者人文本性。所以,一些长辈不能接受这种“拼养”小孩的方式,也是情有可原的,因为这种方式改变了过去的传统做法与伦理观念。但观念会随着时代发展而改变,比如养老院,实质上就是一种社会形式的“拼养”,过去不被人接受,现在许多老年人更乐于住在养老院内。

  “拼养”中的权利与义务

  关于委托监护相关的权利与义务关系,法律规定并不明确,但就一般的委托合同关系来说,如果受托人对被监护人利益保护不力,受托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承担责任的前提条件是不同的。比如,日常生活中父母委托亲朋照顾小孩,一般来说不会给报酬,是一种无偿的委托关系。在这种情况下,小孩如果出现意外,按照法律规定,受托人只有在“重大过失”的情况下,才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但“拼养”是双向合同,在其他时段委托人还要作为受托人完成同样的任务,在这种情况下受托人负有监护义务要大于无偿的受托人,受托人有一般过失造成小孩受到损害的,也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那么“拼养”时受托人有什么职责呢?一是人身方面,对小孩的人身照顾义务,应与亲权人对小孩的人身照顾义务相同,对小孩进行照料、教育、监督和决定其衣食住行。在照料和教育被监护人时,要考虑被监护人的年龄,不能采取有损其尊严的教育措施,特别是身体和精神上的虐待等。二是财产方面,“拼养”的时候,委托人可能将自己孩子的一些贵重玩具等财产一并交付给受托人,受托人不但要照顾好小孩,还要妥善保管这些财物不受损失。三是代理被监护人的行为,但是由于这种代理被监护人的行为往往不全是职责,而含有一定的权利,所以,受托人要本着为被监护人利益,在委托人的委托范围之内进行。

  而如果小孩在受托人监护过程中造成他人人身或者财产的损害,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修改稿)》第23条规定:“因被监护人的侵权行为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由监护人承担,但另有约定的除外;被委托人确有过错的,负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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