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童模仿动画片烧伤同伴 “灰太狼”被判担责

14/02/11 14:41:41 标签:

     因模仿《喜羊羊与灰太狼》中动画片情节,江苏一小孩将两个同伴烧成重伤。日前,被烧伤孩子的监护人将点火同伴及动画片制作公司告上法庭,江苏省连云港市东海县人民法院昨日作出一审判决,除令肇事者监护人赔偿医药费外,还判决《喜羊羊与灰太狼》的制作公司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承担原告损失的15%,赔偿原告约3.9万元。

 

小孩模仿灰太狼烧伤同伴

 

     2013年4月6日,江苏省东海县石榴街道麻汪村8岁的小冉、5岁的小浩和9岁的同伴顺顺一起玩耍,模仿动画片《喜羊羊与灰太狼》中“绑架烤羊”的剧情,小冉和小浩被绑在树上,随后顺顺点燃了树下的树叶。由于当天风大,火势失去控制,导致小冉和小浩被严重烧伤。后经诊断小冉全身烧伤面积达到40%,而小浩全身烧伤面积更是达80%。

 

     事件发生后,原告孩子的父亲李康受到连云港市法律援助中心的帮助,法律援助中心受理了该案件,并指派该中心主任张龙江和律师苗红伟,将纵火者顺顺作为第一被告,《喜羊羊与灰太狼》动画片制作方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被列为第二被告。

 

     历经一个多月,江苏省连云港市东海县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此前原告请求判决两被告赔偿前期医疗费26.4万多元。法院综合案情,确定被告儿童,也就是点火的顺顺的法定监护人赔偿原告小冉、小浩损失的60%,也就是15.7万多元,《喜羊羊与灰太狼》的制作公司,也就是被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承担原告损失的15%,赔偿原告3.9万多元。另外的25%的损失责任由原告的监护人自行承担。

 

     法院认为,《喜羊羊与灰太狼》的传播对象主要是未成年人这个特殊群体,制作发行方除应遵守《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外,还应受到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的制约,主动严格审查、过滤未成年人不宜的情节和画面,并负有提示风险、警戒模仿的注意义务。而其在制作、发行的涉案音像制品中,仍存在捆羊、用火煮羊等暴力情节和画面,对本案未成年人的行为认知产生了不良影响,误导本案未成年人模仿其情节,导致小冉、小浩被烧伤的严重后果。

 

动画片制作公司称坚决上诉

 

     就江苏省连云港市东海县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北京青年报记者采访到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辩护律师邹律师,邹律师表示,对于法院作出的判决结果他很遗憾,他否认《喜羊羊与灰太狼》节目内容对孩子有误导作用,“节目内容的审查是行政机关来认定的,并不是法院。”

 

     作为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代理人,邹律师表示无法接受这个判决结果,他认为儿童玩火被烧伤和灰太狼烧羊的行为不存在必然的联系。邹律师称他们一定会在15天的上诉期内提起上诉。提到将近4万元的赔偿时,邹律师说,“这并不是不愿意承担责任的问题,这和我们有没有责任是两码事。”

 

专家认为法院判决有积极意义

 

     对于国内首例因人身伤害纠纷而状告动画片制作方的案件,网友的看法众说纷纭。北青报记者采访到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李显冬,李显冬表示,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有一定的积极意义,本案中的孩子基本没有认知能力,动画片的情节很容易诱发他们的模仿行为,法院作出这样的判决,对于儿童保护是有利的。

 

     李显冬教授表示,虽然我国尚没有涉及动画片内容对儿童行为误导方面的规定,但早在2009年12月26日颁布的《责任侵权法》中就承认了民法的责任构成要件。《喜羊羊与灰太狼》中有很多暴力情节,按照法律中的“相当因果关系说”,当中的烧羊情节是会对孩子有一定误导作用的。而且,我国在1992年加入了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按照儿童利益最大原则,对本案中的烧伤儿童应该给予最大的保护。动画片制作方在动画片的内容制作上应该考虑到对儿童身心健康的影响,承担其相应的社会责任。

 

     余建阳律师也谈及自己的看法,他认为,从法理上看,作为动画制作方的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没有直接损害责任,但违反了未成年人保护法第32条“创作健康的文化作品”、第34条“禁止制作和传播非法出版物”的规定,其行为应该受到行政处罚,而不是承担民事责任。

 

     余建阳律师还表示,我国法律尚未对动画片制作的标准有明确规定,但是在节目内容审核上应该严格把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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