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晚去超市买了一支花露水,买单时发现钱包里没零钱了,就拿了张100元的人民币,花露的单价是6.8元一支,收银小钱找了93元钱后,就没再给我0.2元的零钱,而是给我两个果冻,这几天小孩不在家里,也没人吃,所以我告诉收银的小姐:“我不要果冻、糖果。”收银的小姐理直气壮的说:“没零钱”。“可我不喜欢吃这个东西呀!”“那你下次买东西时把这个拿来算零钱也可以的,我们没零钱!”。我晕!!这已经不是第一次了,为什么超市都这样做呢?难道中国人民银行已经不发行几角钱的零币了吗?目前为止还没见通告!这种以物代币的行为是否合理合法呢?尤其是小姐说的下次可以当零钱用,试想:
第一:用来充当零币找零的的糖果、果冻等小食品是否为合格产品,作为消费者无法知晓,剥夺了消费者的知情权。
第二:如果真如超市承诺,消费者可以在下次作为“零钱”付给超市,那超市又作为“零钱”再找给下一个消费者,那如此循环流转的食品是否安全呢?
第三:如果消费者食用了这样的食品造成不适或中毒等超市是否应承担全责呢?
第四:这种没有任何单据的交易行为,超市是否可以正大光明的漏税了。以后食品类行业都以这种强制配卖形式,都可以免除纳税的责任了?
第五:消费者无法选择的接受果冻(糖果)“零钱”,是否违反市场经济公平、公正、自愿的原则?
最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只有人民币才是合法货币,超市以糖果或果冻充当人民币是否违法呢?
至于其他方面的利弊得失,可能是我们这等普通消费者无法领悟吧,所以以零食找零的方式各个超市商场乐于效仿并充份利用,是否顺应市场规律我等凡人无法知晓。
呜呼!只盼有朝一日,我们可以理直气壮的拒绝果冻“零钱”,充分享受消费的乐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