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在全市范围内取消农业户口、非农业户口性质,凡居民在我市登记的户口,统称为:"居民户口"。
第二条 在本市范围内申请迁移的,实行心具有合法固定住所为基本条件的准入登记制度。本市居民在城镇与农村之间的户口迁移,只作户籍变更登记,不与经济利益和福利待遇挂钩,如涉及经济、土地、拆迁和计划生育等问题的,另按有关规定办理。
在本市申请户口迁移的实行条件准入制。凡在本市具有合法固定住所、稳定职业或生活来源基本条件的人员,要求将户口从外市迁入本市的,经有关部门受理,符事本办法的准予迁入。在迁入地无直系亲属的18周岁以下的人员不予准迁。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合法固定住所是指:申请迁移人在本市居住房屋属于自己的产权房屋。
本办法所称稳定职业或生活来源是指:申请迁移人在本市通过合法手续取得各类工作,且签订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医疗保险,有一定的经济来源包括退休工资等其他合法的社会保障,家庭的人均可支配收入不低于昆山市平均水平(根据录用单位证明)。
第四条 凡迁入人员需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有关规定,无参加国家禁止的组织或活动的记录。
第五条 下列人员户口准入,由市人事局受理:
(一)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硕士及以上学位的人员;
(二)在国外、境外取得国家承认的本科及以上学历的留学人员;
(三)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本科学历,且年龄在35周岁以下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四)被单位合法聘用(办理人才绿卡)已参加社保、医保,具有大专或中专学历且年龄在30周岁以下,在昆工作大专满3年,中专满5年,并拥有固定住所的人员;
(五)按照毕业生就业政策接收安置的昆山市生源的大中专毕业生;
(六)在本市有合法固定住所、稳定职业并被评为昆山级以上劳动模范的;
(七)因家庭实际困难需照顾父母、配偶而调动的在职干部及符合随迁条件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
(八)经市人事部门批准调入的人员和需人事局审批准入的其他人员。
上述(一)至(三)项人员除本人户口准迁外,允许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随迁。
第六条 下列人员户口准入,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受理:
(一)因家庭实际困难需要照顾父母、配偶而调动的在职职工及符合随迁条件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
(二)生产急需,经考核符合要求引进具有中高级技工或技师职称的技术、管理人员;
(三)按照毕业生就业政策接收安置毕业的昆山市生源技、职校毕业生;
(四)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批准入的其他人员。
第七条 下列人员户口准入,由公安机关受理:
(一)在本市投资人民币100万元以上且经营3年以上、累计纳税人民币20万元以上,并拥有合法固定住所的人员,允许其本人、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整户迁入;
(二)购买本市成套商品住房,房产证办理3年以上,面积达80平方米以上,且被本市单位合法聘用5年以上(劳动合同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签订意见),参加社保、医保3年以上的,允许其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整户迁入;
(三)购买本市成套商品住房,房产证办理3年以上,面积达80平方米以上,且经商、兴办产业连续三年以上,累计交纳税金20万元以上(税务部门出具证明),允许其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整户迁入;
(四)投*父亲或母亲的未成年子女;
(五)结婚三年后需投*的外市无业城镇或农村配偶;
(六)需投*子女的城镇退休父母、城镇无业和农村55周岁以上的父母(子女必须拥有合法固定住所,父母必须在当地或在本市参加养老保险);
(七)本市居民迁往合法固定住所的;
(八)需公安机关审批准入的其他人员。
第八条 凡被苏州市各类院校录取的本市籍学生,入学时不再迁移户口,被外地院校录取的,允许不迁户口的可不迁,均待其毕业后直接将户口迁往工作单位所在地或实际居住地。被本市各类院校录取的非昆山籍学生,户口迁移仍按照国家和上级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 凡涉及国家指令性计划安置的人员,由相关部门按国家有关下政策办理。
第十条 凡提出申请要求的人员,应根据申请的理由,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提供证明材料要求由相关受理部门公示。
第十一条 经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批准迁入昆山市的人员,统一凭《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至市公安局开具《户口准予迁入证明》;当年大中专以上毕业生,凭加盖市人事局专用章的《户口迁移证》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有关户口准入登记规定及昆政发(2003)52号文件同时废止。
市外人才调入我市
受理条件:昆政发(2005)47号《关于印发昆山市户籍准入登记暂行办法的通知》
1. 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硕士及以上学位的人员;
2. 在国外、境外取得国家承认的本科及以上学历的留学人员;
3. 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本科学历,且年龄在35周岁以下的专业技术何管理人员;
4. 被单位合法聘用(办理人才绿卡)已参加社保、医保,具有大专或中专学历且年龄在30周岁以下,在昆山工作大专满3年,中专满5年,并拥有固定住所的人员。
上述(1)至(3)项人员除本人户口准迁外,允许其配偶及未成年或待业未婚子女随迁。
注意事项:受理调动的对象必须是其人事档案关系在当地人事部门(人事局、人才交流中心、人才市场)进行正常代理托管的人员。
所需资料说明:
1. 调动人员情况表(表格到人才绿卡部领取,调入单位需盖章);
2. 学历及职称证书(含复印件);
3. 户口簿、省份证(含复印件);
4. 未婚人员需提供单身未婚证明原件(由户口所在地计生委出具),并由本人签字保证确实未婚;
5. 已婚的需提供结婚证(含复印件),如果已婚一方不办理调动手续则还需出具外地户籍证明、身份证复印件、外地单位在职证明、外地无工作的需提供档案所在部门的相关证明、本人不同意调入昆山的书面说明;
6. 符合受理条件第四项的还需提供已参加社保、医保的相关书面证明(养老保险手册与医疗保险证明)。
7. 随调人员相关资料。
办理程序说明:
1. 本人申请,调入单位向人才绿卡部申报材料;
2. 初审同意后出具调档函;
3. 档案调入审查后,符合规定者出具工作调令和户口调动通知;
4. 引进人员持调出地人事部门出具的行政介绍信、与调入单位签订的《昆山市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聘用合同书》和《人事代理档案代管合同书》到人事代理部办理人事关系结转、合同鉴证及人事代理手续;
5. 引进人员户口可迁入人才市场集体户册,交验户口迁移证和准迁证后,出具落户通知去长江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
6. 人事局审批期限为7个工作日。
7. 电话:0512-57339927 联系人:马先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