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11天

10/12/13 23:14:24 标签:

    2010年12月2日上午9点50分,突然接到部门经理的电话,说是让去人资科开会,而且只有我一人前往。当时,我就预感有事,因为半年前因我和老公从事的是同一行业,再加上我在信息部,在那些想当然的高层的眼里,我就像是一颗“地雷”,对我进行了隔离核心系统和核心数据的处理。

    2010年12月2日上午10点整,我按时来到了行政楼2楼洽谈室。迎接我的是人资科的人资主管(暂且这样称呼吧)和我们部门的经理。原以为半年前传言要被调岗这次要实施了,没想到,人资科一上来就拿出笔记本解释关于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相关事宜。说真的,太突然了,一点心理准备都没有,简直都懵了。也许,这就是公司所要达到的效果吧。不知为何,此时想起了“嗟!来食!”这句话。此次谈话以我的泪水及“待岗”而宣告结束,在被一再逼问是否同意协商解除劳动合同而告之稍后回复的结局是一离开行政楼,电话已通知相关部门停掉了外部网,删除了内部邮箱用户。

    公司的所作所为真是令人不齿,明打着“机构调整”的幌子执行所谓的协商解除劳动合同,而实质上却是因夫妻双方从事同一行业而“裁员”。而采取的措施更令人恶心,威逼利诱!所谓“威逼”,就是“待岗”,没有电脑,没有电话,一切办公用品都要收回,要按正常考勤,不能影响别人工作。所谓“利诱”,说什么劳动法规定的基本补偿外,在额外给予12月份的工资和年底奖金。

    作为全球500强的“施耐德”,作为国内外知名的变压器制造商“顺特电气”,在两者所谓的强强联合,所谓的中外双方各占50%股份的合资形式。可结果呢?结果就是中方完全败下阵来,总经理换人了,财务总监换人了,市场总监换人了,人力资源总监换人了……全是外资出的人。中方唯一保留下的就是技术总监了,那也是因为他们根本拿不起。公司原有的部门、科室、车间全部赋予了新名字,新范畴,新职能。当然,领导的称谓也改变了,部级统称“经理”,科级统称“主管”。另外,传言公司的薪酬体系将来一次颠覆性的改变。

    在这次浩浩荡荡的机构调整事件中,涉及了好几个领导,有原来的副总工,部长,科长,他们没有了职务。甚至有车间被解散,涉及近百人,他们没有了工作。我们也被卷入其中,不是因为真的没有岗位了,现实明明是人手不够,准备招人。而我和另一个在同一工作组的同事就这样被“处理”了。

    这就是所谓中外合资强强联合的效应,中方完全没有了话事权。记得,10年2月初,公司与法国阿海珐合资时,因签署新的劳动合同有分歧,闹的工人罢工了好几天,罢工的视频上了百度,新闻媒体都曾来采访过。

    2010年12月2日晚,我回家就上网查找关于公司单方提出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相关案例及法律、法规,明白了公司的行为没有法律依据,只能协商解决。对于赔偿部分,各有不同,有的公司协商解除劳动合同会双倍赔偿。

    2010年12月3日,早上一来上班就发现电脑的开机密码被修改了。公司的相关重要文件格式,如Word,Excel,图纸等都已加密,离开了公司所在的平台,这些文件打开只是乱码。就这样,我们整理电脑中私人资料时,也被严格检查过。

    2010年12月3日下午,人资科又找了我,心情平复的我没再哭泣,没再沉默,而是给予积极的回应。人资科亲口承认此次的协商解除劳动合同与个人的工作表现等无关,完全是公司自身的原因。谈话不欢而散,结果就是继续“待岗”。

    “待岗”这个词,据咨询的律师讲法律上是没有解释的。

    上述两天想起这事,想起公司的所作所为,真的很气愤,每每想起就吃不好,睡不好。以前当有人问起工作单位时,我会自豪的说是“顺特电气”,可现在很闹心,很郁闷,怎么都无法释怀。一个从毕业就进入的公司,一个工作了7年半的公司,一个见证了它3次更名的公司,就这样因外资的介入而如此无情。

    2010年12月6日,早上一来电脑、电话全没了,虽然,这是预料之中的事,但是还是很气愤。部门经理一天几遍的查岗,看我们在哪里。在当日下午的交谈中,他竟然说什么你准备将牢底坐穿吗?坐牢?不错,也许……公司对于我们的要求,不采信,还说什么协商,协商难道就是公司单方的决定吗?此间,还说出请假要直接去人资科请、12月会降薪的话。

    2010年12月7日,一天相安无事,没人找我们谈话,我们也就待在会议室或图书馆。

    2010年12月8日,也是没人找我。但是,我去给部门经理请假,原想请半天,结果说是办完事就回来。所以,实际请了一个半小时,也是刚刚好一个半小时,因为公司出入门口要打卡。

    2010年12月9日,部门经理过来说是人资科说不能去会议室,要待在原来的座位上看书。照办。

    2010年12月10日,虽然不可以去会议室,但是没说不能去图书馆,所以,大部分时间在图书馆。快下班的时候,同样面临问题的同事过来找我,说是再过一个月就满劳动法规定的半年补一个月而向公司申请多补偿半个月工资被驳回。说的时候很气愤,所谓的协商,根本就是没有我们说话的权利。

    2010年12月13日 ,上午,我将最近几天深思熟虑的想法和打算告知了同事,分析我们面临的困境、出路,可能的风险等,她自己考虑后,愿意一起去人资科谈。大概10点半,我们的谈话正式开始,主要以我提问或咨询的方式展开。

    第一个问题,实例说明我的补偿方案。

    我是2003年7月15日入职,到目前为止,公司会补偿按实际发生的最后一次工资倒退累加12个月,然后求其平均值,再乘以7.5。另外,还有会补偿离职前最后一个月工资及年底奖金。对于10年12月2日提到的12月份工资照发给予了否定,说是从没说过类似的话。这就是人资科的工作态度,前后食言。

    第二个问题,关于协商不成功时,2011年1月份公司对于“待岗”会采取什么措施?如果降薪是否合法?

    人资科回复新的薪酬体系方案还没出台,他也不清楚,到时再回复。至于如果降薪,他说会协商解决。又是协商,这协商里我们到底又有多少决定权。

    第三个问题,请求公司出具一份对于“待岗”正式、详细的说明及规章制度等的书面函。

    人资科先是说什么按公司管理制度执行就行,后经一再请求,才勉强答应会起草一份,但要经过领导审批。

    要书面的文字就是要做到有理有据,不能任人食言。如果某天走上法庭,我也要有充足的陈述理由。

   第四个问题,回归重点,补偿方案。

    我坚持要公司出具的补偿方案的双倍。人资科回复,我的要求提交过给领导被驳回。这时,我提起另一部门撤销一个车间对员工所作的补偿方案时,人资主管笑了,那是心虚的笑,那是被我问的不知该如何回答的笑。掩饰,越掩饰越说明心虚!他没有正面回答我的问题,而是反问“听谁说的?”他当然问不出答案,我也问不出我要的答案。

    当我提起此次协商解除劳动合同事件,起因是夫妻双方从事同一行业并指出有人亲口承认时,他又反问“谁说的?”我在想,如果有人指出听说你泄密公司机密的话,你的第一反应是否认呢?还是“谁说的?”至于真正的缘由,天知,地知,你知,我知,许多人都心知肚明。

    此次的谈话还是不欢而散,但是气氛不紧张,不生硬,我在采用咨询、请教、说明、请求的语气在交谈,他也是受雇于人,我想这并不是他的本意,所以我不为难他。

    接下来,摆在我面前的,要经受的考验就是,11年1月份出台的薪酬体系会怎么变?当然这也不是重点,重点是对于我们,公司接下来会采取什么措施?据说新来的人力资源总监在广州专做这事的,炒了上千人呢!看来有空要上网搜搜这方面的资料。

    现在是接受目前公司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方案呢?还是继续“待岗”,争取更多的补偿或利益?好矛盾!坚持了这么久,就这样妥协,心有不甘!但是对于公司会采取什么措施来对付我们,心中又难免有些担心。

    不知道,拿不定主意!

    是否真的要被逼拿起法律的武器?到时,又会是什么结局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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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板

  • ♡薇薇对萱儿说:2010-12-16 23:50:25
  • 勇敢点老二,别哭!抱抱~~~~
  • ♡薇薇对萱儿说:2010-12-16 23:49:33
  • 希望事情能最终取得圆满的解决,祝福你!!
  • ♡薇薇对萱儿说:2010-12-16 23:48:22
  • 想起你可怜巴巴地受他们的鸟气,心里就为你难过,每天坐在图书馆里该有多难受啊!唉~~老二坚强点啊!
  • ♡薇薇对萱儿说:2010-12-16 23:46:40
  • 这些日子老二的心情一定坏透了,谁碰到这样的事情,都会义愤填膺的!老二我们支持你,一定要争取到自己的合法利益,不能便宜了他们!
  • ♡薇薇对萱儿说:2010-12-16 23:45:13
  • 不仅仅是老二懵了,连看的人都是目瞪口呆了,现在的人怎么怎么现实呢,没有丝毫的感情可言,就因为夫妻同干一个行业?上了七八年的单位怎么能这样说翻脸就翻脸呢?唉!
  • 我家小米哥对萱儿说:2010-12-16 20:54:33
  • 引用李家熙熙的话:去相关政府部门问问呢 合同法应该有保障员工利益的条款 米妈也帮不上什么忙,真不好意思!以前小米爸爸也在国内一家数一数二的商业地产公司任职高层,米爸也算得上是这个行业的优秀人才吧!可09年2月底做了一个手术在家疗养1个多月后,去公司上班时,他的领导已经不让他参与任何事务,米爸就这样坐班2各月后,公司直接给他解除了劳动合同!呵呵!当时我一下子懵了!如果像米爸那样的高层也会有被解聘的一天,我觉得是一个极大地讽刺!可也就是因为被解聘了,我们才成立了自己的公司,我们也在这1年半的时间里,增加了3套房,换了2部车···所以,亲爱的萱妈,尽管我也不知道怎么安慰你,但是我相信--每一粒种子,都会有一块适合她生存、适合她开花、结果的适合她枝繁叶茂的土壤的。米妈相信萱儿妈妈一定也会找到更加适合自己成长的那片土壤···祝福你
  • 薇爸对萱儿说:2010-12-15 12:53:57
  • 如果被迫接受公司的“劳动法规定的基本补偿外,在额外给予12月份的工资和年底奖金。”的提议,那就使得公司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做法有违法变成合法化,无法再追究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二倍的赔偿金。
  • 薇爸对萱儿说:2010-12-15 12:48:38
  • 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是指劳动合同依法成立后而尚未完全履行前,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完全自愿的情况下,相互协商,在达成一致意见的基础上提前终止劳动合同的效力。
  • 薇爸对萱儿说:2010-12-15 12:47:17
  • 劳动部1994年12月3日发布的《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5条: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12个月。
  • 薇爸对萱儿说:2010-12-15 12:43:45
  • 这哪是协商,简直就是无法无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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