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产妇休假
产前假:怀孕七个月以上,每天工间休息一小时,不得安排夜班劳动。
产后假:必须享受的假
产假:90天+30天(23周岁晚育)。产假90天是包括双休日和国定假日的
晚育假30天是包括双休日,但不包括国定假日的,如春节假。
(产妇在子女出生后4个月内办理独生子女证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35天产假。)
除了国家统一规定的产假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颁布的计划生育条例中一般都规定了奖励产假,各地奖励产假的期限有所不同。如《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 已婚妇女年满二十三周岁妊娠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女方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六十日,并给予男方护理假七日。增加的婚假、产假、护理假,视为出勤,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产假期间待迂:根据《人事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女职工产假期间工资计发问题的通知》(1994年2月24日)规定,女职工在国家规定的产假期间,其工资按下列各项之和计发:1.机关实行职级工资制度的人员,为本人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与工龄工资。
哺乳假:女职工生育后,若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批准,可谓哺乳假六个半月。
婴儿一周岁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剥夺产妇授乳的权利!在劳动期间有两次授乳时间,每次30分钟(不含路上往返时间)!
职工哺乳假待迂: 企业女职工哺乳假,六个半月按照工资八成发,再延长期间按七成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