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
的规定
(1981年4月6日 国务院发布国发[1981]52号)
为了适当解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的生活困难问题,有利于病休人员早日恢复健康,
根据按劳分配的原则,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作如下规定:
一、工作人员病假在两个月以内的,发给原工资。
二、工作人员病假超过两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
(一)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九十;
(二)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工资照发。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
的规定
(1981年4月6日 国务院发布国发[1981]52号)
为了适当解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的生活困难问题,有利于病休人员早日恢复健康,
根据按劳分配的原则,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作如下规定:
一、工作人员病假在两个月以内的,发给原工资。
二、工作人员病假超过两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
(一)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九十;
(二)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工资照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