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

11/04/28 18:51:15 标签: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

的规定

(1981年4月6日  国务院发布国发[1981]52号)

为了适当解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的生活困难问题,有利于病休人员早日恢复健康,

根据按劳分配的原则,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作如下规定:

  一、工作人员病假在两个月以内的,发给原工资。   

  二、工作人员病假超过两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

  (一)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九十; 

  (二)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工资照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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